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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V1.2 使用说明
发布日期:2018-01-26 来源:环评互联网  浏览次数:

一、系统使用须知

1、关于本系统http://47.94.79.251/#/pub-message

本系统为配合《建设项目竣工光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建设,请建设单位使用前仔细阅读,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相关责任。关于本系统要求见第十三条;关于建设单位相关公示要求见第十一条。

2、关于“备案号”

本系统仅对建设单位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,不做任何形式的“审查”、“审批”或“备案”等。本系统不提供任何形式的“备案号,建设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后,由环保部门予以公开。

3、关于浏览器

为了获得更好的网站使用体验,建议使用IE9以上版本的IE浏览器谷歌浏览器访问本系统,其他浏览器可能存在兼容问题。


4、关于提交

提交后,所有内容将不能修改。提交前,请务必认真核对。

5、关于账号

建设单位自行申请帐号;各级环保部门账户统一分发(或由上级环保部门创建),无需申请。

二、账户注册及修改

1、关于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说明

建设单位可自行填报或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填报相关信息,建设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;

建设单位自行填报或委托填报,皆应通过建设单位账户完成。

2、注册账户

每个社会信用代码(或组织代码)只能申请一个账户。如申请账户时系统提示本信用代码已注册,请联系系统运维人员。

社会信用代码、单位名称、法定代表人都是指建设单位。

联系人为建设单位的相关联系人;联系电话、手机号码、邮箱皆为建设单位联系人的相关信息。

3、修改账户信息

登录系统后,可在企业信息页面修改相关账号信息。其中,社会信用代码、法人、法人身份证三项信息不可修改,如确需修改请联系系统运维人员。

4、找回用户名、密码

需提供社会信用代码、法人姓名和法人身份证信息。

5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(组织机构代码):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。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发布,并遵照强制性国家标准《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,该标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。

对于未更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,沿用原有组织机构代码。

三、建设项目基本信息

1、提示信息

点击待填报数据框,系统弹出该信息的填报说明和示例。

部分提示信息较为复杂的,请点击数据框周边的 i 图标。

2、项目代码

指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唯一项目代码,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。格式为2017-130000-01-01-00001。

对于部分项目可能没有审批核发项目代码,此项填“”。

3、建设地点

非线性工程,选择到县级行政区域后,填写至门牌号;经纬度坐标采用在线地图点选的方式。

线性工程需填写到途径所有县级行政区。

4、行业类别(分类管理名录)

采用根据关键字搜索功能,需输入行业名称或代码,如“炼钢”或“59”。如搜索不到,请输入并选择“其他”,因本系统按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(2017年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4号),部分项目可能无对应项。

5、行业类别(国民经济代码)

采用根据关键字搜索功能,需输入行业名称或代码,如“炼钢”或“C3120”。

6、验收监测时工况

无需填写。

7、坐标定位

若出现中心坐标定位不显示地图,点击确认没反应的情况,请确认使用IE11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访问本网站,其他浏览器可能出现兼容问题。

8、验收报告公开起始、结束时间

请确认验收报告是否公示完成,若验收报告未公示或者是公示期未满,无法在本系统提交信息,请您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填写。

建设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请阅读《暂行办法》第十一条。

9、审批机关

如找不到对应的环评文件审批机关,请联系该审批机关(或同级环保部门),或联系系统运维人员。

四、工程变动情况

1、填写说明

填写文本内容,每个文本框字数上限为500字。

文本框只显示部分填报内容,将鼠标光标置于所填内容时,可调出悬浮文本框显示填报的所有内容(500字内)。

2、重大变动重新报批

如有重大变动,但环评文件未按要求重新报批的情况,系统将弹出提示,并无法进入后续填报流程。

若提示项目性质未填写,请确认项目性质对应的“是否属于重大变动”栏是否已选择。

五、污染物排放量

1、填写说明

“废水”—“水量”的单位采用“万吨/年”;“废气”-“气量”的单位采用“万标立方米/年”;其他项单位采用“吨/年”。

污染物排放量请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。

2、废水排放方式

注意点选填写对应选项时,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需对应。

3、排放增减量

此项为自动计算,无需填写。

4、新增污染物

 如有特殊需要,可点击“新增污染物”,自行添加并填写相应内容。

六、 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

1、多个同类型环保设施

可将同类型环保设施合并填写。

2、填写说明

填写文本内容,每个文本框字数上限为500字。

文本框只显示部分填报内容,将鼠标光标置于所填内容时,可调出悬浮文本框显示填报的所有内容(500字内)。

如没有相应环保设施,请选择“无”。

建议大家在填报信息时,根据验收监测(调查)报告,并尽可能对照环评时的批文内容,与批文中的规模、工艺、措施等进行比对,文字简洁,主要问题清楚即可。

七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

1、无相关对策措施

如无相关对策措施,请填写“无”,并在是否落实中选择“无”。

2、填写说明

填写文本内容,每个文本框字数上限为500字。

文本框只显示部分填报内容,将鼠标光标置于所填内容时,可调出悬浮文本框显示填报的所有内容(500字内)。

建议大家在填报信息时,根据验收监测(调查)报告,并尽可能对照环评时的批文内容,与批文中的规模、工艺、措施等进行比对,文字简洁,主要问题清楚即可。

八、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

1、填写说明

填写文本内容,每个文本框字数上限为500字。

文本框只显示部分填报内容,将鼠标光标置于所填内容时,可调出悬浮文本框显示填报的所有内容(500字内)。

九、验收结论

1、附件上传

目前系统只需在验收结论页上传验收意见附件,暂不支持上传多个附件。

提交前,可多次上传,系统将会保留最新上传的文件;提交后无法修改。

十、完成

1、提交

请浏览完填报信息后,在页面底部点击提交。

提交后,所有内容将不能修改。提交前,请仔细核对。

若提交后发现相关内容有误,请准备说明材料与验收相关材料一起存档,以备后续环保部门监管、抽查。

十一、其他说明

为保证本系统正常使用请您使用IE9以上版本的IE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访问本系统,其他浏览器可能出现兼容问题,影响填报。

其他验收相关业务问题请仔细阅读“暂行办法”中的相关政策文件。


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

2018年1月26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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